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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遇车祸致残获得赔偿九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00:48 大连晚报

  小学生遇车祸致残获得赔偿九万余元

  ■本报记者溪水实习生婵媛

  ■通讯员中文

  本报讯2004年7月27日,我市小学生郭某在沙河口区连山街由西向东横过马路时被出租汽车司机于某驾驶小客车撞倒致伤。交警支队认定郭某和于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郭某住院43天,共发生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近2万元,此案经过沙河口区法院一审、二审,于2005年5月11日判令于某给付郭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7000余元。

  2005年8月2日,郭某入院进行了二期手术,同年8月23日出院,共发生费用8000余元。为此,郭某再次诉至沙河口区法院,要求判令于某赔偿第二次医疗费,出租车司机于某所属的大连某出租汽车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列入第二被告。

  2005年11月4日,沙河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中,郭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是否需要营养、出院后是否需治疗及陪护进行司法鉴定。大连春柳法医鉴定所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鉴定结论,郭某伤残等级为9级(右股骨头上段粉碎性骨折),两次住院期间适当加强营养,从受伤之日起到第二次出院后一个月需1人陪护。随之,郭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于某支付伤残赔偿金47976元、陪护费13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鉴定费550元、营养费7000元、轮椅费480元、二次手术以后的检查费79.58元,共计82125.50元。

  2006年7月10日,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判决,于某及所属出租汽车公司连带赔偿郭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轮椅费、陪护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7011.39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照本地区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94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二被告应支付残疾赔偿金479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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