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痛心到需要赔偿了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5:11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打官司,精神赔偿成为热门词汇,其实,精神损失很难衡量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郑金雄)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精神赔偿成为最常出现的词语之一。 最著名的是大水冲走散步夫妻引发的天价索赔案,死者的3名家属开出的精神赔偿额
陈女士被丈夫逼着签下离婚协议后,越想越不甘心。但是,法律工作者告诉她,除非她能提供前夫有“第三者”的证据,否则要让前夫赔偿精神损失,很困难。思明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嵘说,新《婚姻法》颁布后,许多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都提出了精神赔偿的诉求,但由于对“婚外恋”“家庭暴力”等事实难以取证,他(她)们的这类诉求很难获得支持。 让法官犯愁的是,许多当事人的“痛苦”到底属不属于精神赔偿的范畴。比如说,小孩被商场自动扶梯夹伤了脚,家属说,孩子现在看到电梯都害怕呢,这难道不是精神损失!心爱的古董被摔坏了,主人痛心不已:花钱都买不回来这样的古董了,我痛苦得茶不思饭不想呢。集美的法官最近就遇上了一起稀罕的精神赔偿官司。 多年前,郭女士把旧房卖了。新房东钟女士把她寄放在屋里的一部75年前的古董缝纫机处理掉了。郭女士很气愤,诉之法院,她要求钟女士赔偿2000元的精神损失。 法官刚把这个官司了结掉,郭女士再次把新房东告到法院,说是钟女士在上次诉讼中,说了一些话伤了她的心,损害了她的人格权,因此提起了厦门首例人格权官司,诉求赔偿900元精神损失。 据说,钟女士在答辩状及法庭审理时,说郭女士“假扶贫助学”之类的。对簿公堂,往往都有一些过激的言语,有些专业律师都把控不住。那么,应诉时所说的话语如果失实,是否涉及侵犯人格权?真是一个崭新的法律问题。(来源: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