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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阴阳合同”引发纠纷买房不成反赔2万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5:53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周江南报道黄先生最近颇为苦恼,他本欲在宝安区购买一套房子,并同意协助售房者签低价合同逃税,最后却因意见不统一结果房子没买着,反丢了2万元的定金。

  黄先生通过中介向业主李先生购买宝安区豪城馨庭居一套100余平方米的房子,并于去年12月14日签下《房屋转让合约》,约定房价总款为515000元、定金2万元,并约定黄先生要在今年1月6日前将首期款18万元交给中介托管。合同签订后,黄先生即通过中介转交给
李先生定金2万元。

  签下合同的第二天,黄先生又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成交确认书》,双方协商同意在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时,将成交价写成李先生当年的购房价即338659元,差款17万多元两人私下交易。按规定,业主售房所赚得的差价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两人用假合同可以帮业主李先生逃税3万多元。

  但签下“阴阳合同”的黄先生事后想想不妥,要求李先生与中介还是在买卖合同上写上真实的成交价格,在没有取得三方一致的情况下,黄先生迟迟没有支付首期款,李先生也不肯退定金。事情闹到最后,黄先生将中介和李先生告到宝安区法院,以卖方要求签假合同为由导致房产没法交易,要求退还定金并由中介和李先生承担诉讼费用。

  然而令黄先生始料不及的是,自己败诉了。宝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要区别对待买卖双方前前后后签下的两份合同。第一份《房屋转让合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共同订立,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正确履行。第二份《成交确认书》之目的是为了避免有关的税费,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但第二份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第一份合同的效力,因此,黄先生应当在今年1月6日前将18万元首期款交予中介代为托管,存入中介指定的账户,然而,黄先生并未履行,故而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即赔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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