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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物品失窃 停车场无需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1:04 新京报

  终审判决停车场已履行告知义务,仅需承担汽车换锁费用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 实习生徐晓芳)杨女士将笔记本电脑放在朋友车上丢失后,以停车场有过错为由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换锁费和笔记本电脑损失。

  北京市二中院昨日宣布,因杨女士没有理会停车场的提示,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自身存在过错,终审判决该公司只赔偿她2700余元换锁费。

  去年7月5日,杨女士乘朋友的车到首都机场接人,回来后,发现车内的笔记本电脑丢失。警方勘察发现,该车车锁被人撬动过。

  今年1月,杨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停车场的主管单位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笔记本电脑款、换锁费等。

  一审法院支持了杨女士的请求,判决首都机场公司赔偿杨女士电脑丢失的损失7000元,更换车锁费用2874元。首都机场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在审理后认为,首都机场公司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提示了可能存在的风险。杨女士本人应预见到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内的安全隐患,其本人对电脑丢失有明显过错,要求赔偿电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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