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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6岁 抢钱照样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6:1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宜宾县法院日前对一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尚未年满16岁的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

  2006年2月18日22时许,宜宾县居民杨某(18岁)在柏溪镇锦丝路找到李某(15岁)、翁某(15岁)、舒某(15岁)、杜某(15岁)4人,提出去抢上网学生的钱。随后,几人窜至宜宾县柏溪镇电信网吧、小小网吧等处,叫出正在上网的十余名中学生,并把他们带到
224农科所旁的空地围墙处,对这些学生进行搜身并逼迫他们讲出银行卡密码,共劫取十名学生人民币4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李某有期徒刑1年,翁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舒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杜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胡庆元记者陈章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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