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轨生女丈夫获赔两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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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7:1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江研记者张璐实习生郭蓓) 妻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下一女,夫妻俩打离婚官司时,丈夫以此为由向妻子索赔。近日,江宁区法院作出判决,妻子作为过错方,赔偿丈夫精神抚慰金2万元。据悉,这是我市首例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获得赔偿的案件。 家住江宁的徐明和田芳于1994年结婚,4年后生下女儿美美。自女儿出生,徐明耳边
去年9月,田芳以徐明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找不到徐明,法院只得对其进行公告送达。60天公告期满后,徐明才赶到法院,并提起反诉。徐明称,田芳在婚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下了女儿美美,他同意离婚,但要求田芳赔偿精神抚慰金6万元。 为此,徐明还向法院申请了亲子鉴定。可就在做鉴定前,田芳找到法官,主动承认美美不是徐明的女儿。 法院审理认为,田芳婚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女,给徐明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田芳应向徐明赔偿精神抚慰金;在夫妻财产分割时,田芳也应少分。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准许徐明与田芳离婚;女儿由田芳抚养;夫妻共同所有的3间房产,田芳分得一间,徐明分得两间;田芳付给徐明精神抚慰金2万元。 据了解,《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分别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并不是法定的可获得赔偿的情形。而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生子”比同居的过错更大,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也更大,比照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获赔偿的法律条款,法院支持了徐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 可我市某区基层法院一民事法官却表示,《婚姻法》采取了列举式的方法规定了无过错方获得赔偿的4种情形,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做任意扩张解释。因此,徐明不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予以照顾(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风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