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无标识严禁出售屠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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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7:56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本报讯记者日前从省畜牧部门获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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