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车辆交易管理费已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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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7:56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本报讯7月8日,本报第三版刊登了《自产自销农产品百元以下免收费》一文,列举了“新汽车”和“旧机动车”的管理费收取标准。无为县读者万代云发来电子邮件,认为此种提法有误,根据2002年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对《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新汽车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3‰”规定;二、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修改为:“旧机动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
根据上述修改决定,关于集贸市场“新汽车”、“旧机动车”交易收取的管理费的规定实际已被取消。本报特此说明。(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