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被逼行贿拍下索贿过程告倒贪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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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8:22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 陈有根 黄静) 趁企业改制之机,城建开发投资公司书记公然向投资人索贿,被逼无奈的投资人只得将准备买房子的10万元拱手相送。但将其约到租居屋后,用事先准备的摄像机录下索贿全过程,并以此为据举报,将贪官送上被告席,这是轰动古都洛阳的首例行贿人举报索贿贪官案。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刑事裁定书,终为此案画上句号。
2003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庆光在担任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公司书记期间,趁企业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郝某人民币10万元。2004年6月25日,西工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检察机关建议,二次延期审理,后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个月。2004年11月9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庆光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决后,被告人王庆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下达“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后,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郝某、潘某以自然人的身份投资改制洛阳市城建投资开发公司,被告人王庆光利用职务便利,趁企业改制之机,向郝某索取人民币10万元。同年11月28日,郝某、潘某将被告人王庆光约到其租住处,将准备买房子的10万元送给王庆光,用事先准备好的摄像机录下其索贿过程,后向检察机关举报导致案发。 庭审中,被告人王庆光辩称:所收10万元是借款,目的是为企业职工谋福利。其在检察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诱供,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庆光的辩护人辩称:王庆光所收10万元是借款;王庆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王庆光所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庆光在担任国有公司书记期间,趁企业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钱款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庆光及其辩护人辩称10万元系借款,目的是给企业职工发福利。经查:1、王庆光与郝某、潘某在企业改制时相识,双方平时没有经济往来;2、郝某、潘某均证实10万元系王庆光向其索要,从王庆光收钱的录像上反映不出借款的意思表示,且没有出据借款手续;3、10万元存入银行没有用于跑工作,更没有用于给职工发福利,王庆光也未向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汇报过借改制方的钱给职工发福利一事。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庆光及其辩护人关于借款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王庆光关于其有罪供述系诱供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王庆光的辩护人提出王庆光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经查证,被告人王庆光所收的10万元系其向改制方索要的,属索贿行为。而索取他人财物的不以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度决定,被告人王庆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王庆光受贿的赃款10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王庆光不服,再度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下达终审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