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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赖账者今无保护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9:00 沈阳网-沈阳日报

  口口声声称没钱还工程款的赖账者,实际上却拥有一个数千平方米的大市场。而当法院判决赖帐者还款,并执行其财产时,却遭遇到难题———可执行的财产,为赖账者与第三人共有。长期以来,这成了赖账者耍赖到底、屡试不爽的保护伞,连法院也奈何不了。

  然而,日前,市法院利用“代位析产”的方式,直接将赖帐者与第三人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并将赖帐者所拥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一起官司中的债权人,终于要回了被拖
欠六年的巨额工程款。

  执行遇阻想出分割财产

  辽中县某工程公司(简称工程公司)于1997年5月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金某在工程完工后并未给付全部工程款。2000年,工程公司诉讼到辽中县人民法院,要求金某给付尚欠的工程款。2005年11月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金某给付工程公司工程款46万余元及利息。随后,工程公司向辽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金某仅偿还10万元的工程款,剩下的36万元,金某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

  法院查实,金某虽自称没钱可还,但他在辽中县还与第三人李某共有一个5400余平方米的市场大厅,其中金某有70%的份额,第三人李某有30%的份额。由于该大厅的产权系金某与李某共有,法院无法执行———这也让金某挺直了腰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此时,工程公司申请执行陷入困境。但工程公司随后想出妙计,代位要求法院对金某及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析产,也就是工程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要求对金某和第三人拥有的市场大厅进行分割,然后用金某拥有的70%的份额进行债务偿还。

  法院依法分割共有财产

  金某认为,法院没有资格代位析产。但是让金某没想到的是,法院根据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依法对其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

  辽中县法院认为,工程公司要求法院依法对金某与第三人李某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具体实质性分割析产。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工程公司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决金某与第三人李某按份共有的市场大厅,其中有3790平方米产权归金某所有,其余1600余平方米产权归第三人李某所有;金某所有的产权从该大厅北侧外墙皮量起,至达到3790平方米的长度为止。

  宣判后,金某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认为,作为金某的债权人,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金某应认真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内容,而怠于履行债务应当承担责任。原审判决按比例对房屋进行分割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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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析产

  保护债权人权利

  市法院民二庭一位法官对记者说: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是法律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一规定使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或借口属于共有财产而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难以达到拖延和拒绝履行义务的目的。因此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是非常有效的。(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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