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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这里,你让我往哪儿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1:21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军)一对老人再婚后共同居住在老翁儿子承租的房内。经过10年,老翁病故。老翁的儿子购买了该房的产权,经其申请,法院以已故老翁的婚姻欠缺成立的法定条件而宣告该婚姻无效。随后,老翁儿子诉至法院,要求“继母”腾房。经两审,法院最终驳回了诉讼请求。

  1995年7月,56岁的杨某与本市塘沽区居民常某之父常某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居
住在塘沽区某居民楼一套房屋内,该房由常某承租,但房租、水电费、采暖费等涉及该房的各项费用均由两位老人交纳。2003年9月,杨某的户口自原籍宝坻区某村迁入所住房屋处。2005年3月,常某某病故。同年6月,常某购买了所承租房的产权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同年7月,经常某申请,塘沽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杨某与常某某婚姻无效。此后,常某以杨某与其父婚姻被宣告无效,杨某已失去在该房内居住的法律依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腾房。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原审法院认为,杨某已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十年之久,虽然常某现为该房所有权人,但该房一直由杨某交纳房租、采暖费等各项费用,现杨某无其他住所,不具备腾迁条件,据此,判决驳回了常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常某不服,提出上诉。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原系常某承租,现为常某所有。杨某居住该房是基于与常某之父常某某的婚姻关系。常某某去世后,杨某与常某某的婚姻关系虽经常某申请被法院撤销,使杨某失去了居住讼争房屋的合法依据,但常某要求杨某腾房,应综合考虑杨某的居住原因及腾房条件等因素。原审法院考虑杨某已在该房内居住十年之久,现又无其他住所,不具备腾迁条件,据此判决驳回常某要求腾房的请求并无不妥。常某虽主张杨某有腾房条件,坚持腾房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据,但其所提供证据的内容不能证实其主张,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还指出,常某作为诉争房屋的产权人,急于收回房屋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杨某与常某之父共同生活十年之久,付出了一定的艰辛,现已年近古稀,又无经济来源,常某应念及杨某多年来照料其父生活起居的情分,对杨某予以体谅、宽容,妥善处理目前出现的问题,使纠纷能够得以圆满解决。由此,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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