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这里,你让我往哪儿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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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1:21 今晚报 | |||||||||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军)一对老人再婚后共同居住在老翁儿子承租的房内。经过10年,老翁病故。老翁的儿子购买了该房的产权,经其申请,法院以已故老翁的婚姻欠缺成立的法定条件而宣告该婚姻无效。随后,老翁儿子诉至法院,要求“继母”腾房。经两审,法院最终驳回了诉讼请求。 1995年7月,56岁的杨某与本市塘沽区居民常某之父常某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居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原审法院认为,杨某已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十年之久,虽然常某现为该房所有权人,但该房一直由杨某交纳房租、采暖费等各项费用,现杨某无其他住所,不具备腾迁条件,据此,判决驳回了常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常某不服,提出上诉。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原系常某承租,现为常某所有。杨某居住该房是基于与常某之父常某某的婚姻关系。常某某去世后,杨某与常某某的婚姻关系虽经常某申请被法院撤销,使杨某失去了居住讼争房屋的合法依据,但常某要求杨某腾房,应综合考虑杨某的居住原因及腾房条件等因素。原审法院考虑杨某已在该房内居住十年之久,现又无其他住所,不具备腾迁条件,据此判决驳回常某要求腾房的请求并无不妥。常某虽主张杨某有腾房条件,坚持腾房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据,但其所提供证据的内容不能证实其主张,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还指出,常某作为诉争房屋的产权人,急于收回房屋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杨某与常某之父共同生活十年之久,付出了一定的艰辛,现已年近古稀,又无经济来源,常某应念及杨某多年来照料其父生活起居的情分,对杨某予以体谅、宽容,妥善处理目前出现的问题,使纠纷能够得以圆满解决。由此,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