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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少一岁 不能领险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1:21 今晚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虹)一名投保人为女儿投保并如数缴足保费后,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因投保人实际出生时间与保单上填写的相差一年,故不能领取保险金。为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上了公堂。此案经两审审理后,投保人的诉求理所当然获得了支持。

  原告李某诉称,其女儿彤彤(化名)于1984年10月4日出生。1997年9月,他经过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与被告订立了少儿终身平安保险合同,为彤彤投保了3份少儿终身平
安保险,随后每年都按规定交纳保险费1080元。交满7年后,2004年9月,他为女儿申领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以彤彤的实际年龄与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不符为由拒绝支付。为此,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法院确认保险合同有效,同时判令对方按合同约定给付其自2004年9月至诉前的保险金2064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辩称,根据原告投保时填写的投保书,被保险人李某之女出生于1985年10月4日,而非其实际出生时间1984年10月4日,原告填写的投保书非真实信息,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经全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投保时向被告如实提交了被保险人的户口本,此后也足额交纳了全部保费,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在投保过程中并无隐瞒任何事实,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与投保年龄不符属于被告的审查失职。据此,法院判决确认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并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如数给付原告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应支付的保险金2064元。

  收到原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遂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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