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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暴打质问家属续:医院被判赔赔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6:5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医生将原告张绍钦打伤,造成其右侧第十肋骨骨折……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广元苍溪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有证据证实,该县石马镇两位六旬老人因8岁孙女在镇卫生院治疗阑尾炎“麻醉意外死亡”(医院结论)前去处理善后事宜时,遭到镇医院医生的殴打,其中一位老人因此致残。法院据此判令石马镇卫生院赔偿两位老人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376元。截至昨日,作为被告的石马镇卫生院和作为原告的张绍钦、蹇金华两位老人均放弃了上诉,判决生效。

  打没打人?原告被告唇枪舌剑

  去年3月24日,本报以《“麻”死8岁女童暴打六旬老人》为题,披露了发生在苍溪县石马镇卫生院的一起事件:医院“麻”死8岁女童后,在处理善后事宜时竟将女童年届六旬的爷爷婆婆一顿暴打,致使两位老人伤重住院,随后无人问津。本报报道刊出后,当地县委、县政府迅速派员调查处理,调查组的结论是:医院殴打老人查无实据。多次上访无果后,张绍钦、蹇金华两位老人将石马镇卫生院告上了法庭。

  究竟打没打人?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进行了唇枪舌剑。

  打人属实!法院庭审判定事实

  据庭审查实后认定:原告孙女在被告处不幸意外死亡,原告夫妻及其家人本应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与医院解决医患纠纷,但二原告及家人强行在医院门庭设灵堂,采取胁迫的方式解决问题,既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又干扰了场镇居民的生活,原告的做法是错误的。

  3月10日晚,二原告与死者之母刘菊华为存放尸体的地点与被告医院的医生发生纠纷,其间,医生将原告张绍钦打成骨折,被告未举出确切证据证实原告张绍钦骨折系其他行为所致,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纠纷的引起原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蹇金华事发前就有病症,事发后无新的伤残,故主张伤残赔偿没有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其治疗费用中有对腰部软组织挫伤的医疗费用,被告应酌情予以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石马镇卫生院赔偿原告张绍钦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376元,赔偿原告蹇金华腰部软组织挫伤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000元,限被告石马镇卫生院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

  昨日,记者获悉,苍溪县人民法院将督促被告履行判决赔款。

  文/图记者青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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