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童跌坐热粥桶谁之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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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1:31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年仅4岁的女孩小琦在幼儿园玩耍时,不小心跌坐在热粥桶里,后躯干、双下肢等处被烫伤。事后,小琦的家长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幼儿园赔偿小琦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1815.66元。 小琦就读于乐清柳市某幼儿园,2004年10月27日下午,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挑来一桶热粥,放在教室给孩子们吃。小琦在教室里玩耍后退时,跌坐到热粥桶上,身上多处被烫伤
事后,小琦被解放军118医院诊断为10%热液烫伤,住院期间花去2.5万多元医药费。2005年初,小琦又到上海一医院整形外科专家门诊治疗。事发后,柳市某幼儿园曾支付小琦医药费1万元。目前,小琦两侧腰部和两大腿外侧各有几处瘢痕。 小琦的家长认为,事发时教室里有几十名幼儿,只有两名教师在教室照顾,根本无心顾及小琦,使小琦跌坐在热粥桶被烫伤。小琦现在身上出现疤痕增生等情况,将来还需要做整容手术,要求幼儿园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61909元。 幼儿园方面则认为,原告家长提出的要求过高,超过该园的承受能力,要求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处理该园对小琦的责任。 法院认为,幼儿园负有对小琦在园期间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但是,幼儿园的老师和员工因疏忽,以致小琦被热粥烫伤,由此给小琦造成伤害,幼儿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因烫伤所致的瘢痕,对小琦的体貌有较大的影响,会给她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幼儿园应赔偿她精神损失费。周晓玲乐法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