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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房主诉请被告修房赔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1:52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虹)楼上住户家中水龙头脱落跑水,殃及楼下邻居。事发后,楼下住户以自己在外地工作,请假回津造成多日误工为由,不仅要求楼上住户维修房屋,还要求赔偿已发生及修房期间将发生的误工费。双方因此成讼。两审之后,法院判令楼上住户对楼下住户房屋进行修复,并赔偿其已发生误工费1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与孟某均系本市河西区某居民楼住户,二人是上下楼邻居关系。去年5月18日2
4时许,张某家厨房内自来水管水龙头脱落,自来水流至孟某房内,造成孟某家卧室和阳台房顶及方厅与卧室间隔断墙两侧、卧室与阳台间隔断墙靠阳台一侧墙体的墙皮起鼓、脱落。事发后,张某表示愿意承担维修责任,但对孟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不予认可。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孟某遂诉至法院,称其在保定工作,因家中被水淹泡不得不请假回津收拾房子,造成误工5天;此外,在今后张某为其修房期间,也会产生误工费及另租房屋费用,因此,孟某要求张某除承担维修责任外,还要赔偿其已发生的误工费1500元、修房期间误工费3000元及住宿费450元。

  案件审理中,原告孟某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其中载明,孟某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月薪为人民币1万元。同时,孟某单位还出具了关于“扣除孟某因住房被淹泡误工工资1530元”的证明一份。被告张某认为孟某提交的证据不真实,对其损失不予认可。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损失情况有相应证明予以证实,被告并未就此提交反证,故对原告误工损失1530元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修缮期间的误工费用、住宿损失尚未发生,不予认定。原被告间系邻里关系,双方应团结互助、和睦相处。案件中,因被告住房跑水造成原告住房损坏及经济损失,被告虽非故意,亦应承担相应维修及赔偿责任。被告所述房屋设施年久失修及原告处理不当等主张无相应证据证实,不予采信。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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