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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学原理》作者状告《市场学原理》抄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1:52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学文)贾教授偶然间看到了一本抄袭自己著作内容的书,由此提起诉讼,将该书的主编、参加编写者以及出版社推上被告席。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市某知名大学经济系教授贾某诉称,2005年4月,他偶然看到了由万某主编、某出版社出版的《市场学原理》一书,发现其中的第5编第16章、17章中的体例和文字均抄自他
主编的《价格学原理》修订本的部分内容,抄袭字数约1.5万字。《市场学原理》大量抄袭他的著作内容事前并未取得他的同意,并且,书中既没有标明任何出处,也未在“参考文献”中将他的著作列出。此外,在《市场学原理》的后记中写明:“该书第5编由王某负责,由万某总撰,修改定稿”。对于以上行为,万某和王某两人负有直接的、主要的侵权责任;某出版社应对其出版书籍的著作权负有审核责任,因此,三方应共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贾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万某主编、某出版社出版的《市场学原理》一书中的部分内容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立即停止《市场学原理》的出版和发行,并以书面形式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等。

  同样为某大学经济系教授的万某在法庭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提出异议,其认为在法定举证期内,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对主张保护的著作权享有权利。同时,万某提出,经认真核对发现,被告方并没有侵犯原告主张保护的著作权,两本书并不存在抄袭的情形,两本书中相类似的部分是由被告自行创作完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是研究经济学的学者,有相同的观点也并不为过。并且,经查,原告的作品也有抄袭他人作品的情节。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王某亦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某出版社辩称,出版社在出版物出版过程中已尽到了相关审查义务,即使书本构成侵权出版社也不应承担相关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9月,原告贾某主编、被告万某参加编写的《价格学原理》一书出版发行,1986年10月该书第二次印刷,1990年1月,该书的第二版出版发行,原创作者对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2004年7月,被告万某主编、被告王某参加编写的《市场学原理》一书经某出版社出版发行。经当庭核对,《市场学原理》中有2000余字的内容与《价格学原理》一书相同。原告为证明其就书中诉争内容享有著作权,向法庭提交了授课提纲、发表论文等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对《价格学原理》一书中部分内容主张的著作权,证据充分,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万某、王某在未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下,擅自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某出版社在出版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作品时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应与被告万某、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被告万某辩称原告请求保护的作品属共同创作作品,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综合侵权人的侵权主观恶意程度、侵权作品的印刷次数、发行范围和影响等因素,依法确定了经济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之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三被告在国家级报刊上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公告判决书主文,公告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三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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