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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取款人搭话 趁机换走信用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4:4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杭州8月9日消息(记者陈淦 实习记者宫宝龙 通讯员胡富健)江西瑞金23岁青年朱海兵,先后二次与人一起在浙江黄岩、椒江两地银行自动取款机前与前来取款者搭话,趁机换走信用卡并修改密码进行取款消费。今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海兵与张建国、朱康、李明文(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一
起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修改密码使用。2006年4月6日晚上,朱海兵与张建国、朱康、李明文一起至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横街路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前,当看到叶某在取款时,由朱海兵及朱康、李明文故意上前与叶搭话而分散其注意力,再由张建国用假的信用卡调换了叶的信用卡。尔后,再更改此卡的密码,将卡内的存款13074.97元非法占有,取走了卡内的现金3500元,并用此卡消费了10506元。2006年4月7日晚上,朱海兵与张建国、朱康、李明文一起,至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前,当看到王女士在取款时,四人采用上述方法,调换走了王的信用卡,尔后再更改了此卡的密码(卡内有存款6298.78元)。事后被王女士发觉将朱海兵抓获,并追回了被窃的信用卡。庭审中,被告人朱海兵对自己在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供述进行百般抵赖,当法庭向其出示了银行监控录像后终于承认了自己与他人一起盗窃信用卡后并取走了现金和用此卡消费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海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冒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盗窃王女士信用卡的行为应认定为未遂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但认为被告人朱海兵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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