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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送孩子进名牌大学 山东一家长被骗4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6:25 青岛新闻网

  谎称自己有“特殊关系”,能帮高考落榜生上名牌大学,从而“忽悠”了他人人民币达41万多元并全部挥霍。8月2日,烟台牟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和被害人隋某的女儿曲某曾同在烟台市牟平区一所高中艺术特长班学习,相处关系较好。2003年参加高考,于某、曲某因专业课考试成绩不理想,均
未被所报院校录取。曲某听从母亲的安排,前往北京一音乐学院进修。2004年初,曲某在街上偶然遇到了同在北京进修的被告人于某,两人便经常交往和联系。在此期间,被害人隋某到北京看望女儿时,向被告人询问高考打算,于某便借机吹嘘其亲戚与某名牌艺术学院有相当深的关系,现正在给自己运作,交上50万元“赞助费”后,便能进入该学院上学。听到此话,“望女成凤”的被害人隋某又详细打听了有关问题,于某保证“只要能交上‘赞助费’,就一定帮曲某也进入这所学院”。考虑到女儿与被告人系多年的老同学,被害人隋某便深信不疑地分四次交给于某人民币41.7万元。然而,被告人于某拿到钱后,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将该笔巨款挥霍一空,不仅给其同学、朋友、亲戚购买了新款手机、首饰、家电等高档消费品,而且自己还多次在北京租用顶级跑车四处游玩。当被害人发现问题找到被告人索要钱款时,于某一直寻找各种理由搪塞和拖延。无奈之下,2006年初,被害人隋某只得报警,公安机关随即将被告人于某抓捕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向其亲戚、朋友追回了部分赃款、赃物发还给被害人隋某。

  另查明,2005年4月,被告人于某以自己有特殊关系,能帮助他人办理出国手续为名,还曾骗得烟台一学校教师、被害人韩某人民币1.36万元。事后,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肆意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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