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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取妹妹存款属于不当得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3:40 重庆晚报

  妹妹将存款交给同胞姐姐代管,姐姐却违背信用擅自取出归已。妹妹一气状告姐姐不当得利。南岸区法院一审认定,姐姐应返还不当得利14万余元。

  昨日,承办法官称此案上诉期刚满,双方都未提出上诉。

  同胞姐妹为钱反目

  承办法官称,张芬、张芳(均为化名)原是同胞姐妹,感情好。

  妹妹诉称,2002年6月,她将一张10万元的定期存单交由姐姐保管,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姐姐竟将此款转存并取走。同年7月,她办了一个交通银行的活期存折交给姐姐保管,但在去、前年,姐姐却6次擅自取走代管存款8.6万余元。此外,姐姐还把代管的5万余元现金也据为已有。为此,她状告姐姐返还不当得利24万余元,并赔偿同期利息。

  姐姐却称,她没有为妹妹保管过存单和存折。那10万元是她陪妹妹到银行去取的,她帮妹妹填写身份证号和代签名字,这笔钱是妹妹拿走的。在交通银行6次代妹妹取钱中,2次是帮妹妹交出租车有偿使用费和出租车经营权证款,共计4.3万元。其余4次取钱都是陪同妹妹去的,自己只是在取款凭据上签名。妹妹曾于2004年3次取款5万余元,说明妹自己在保管存折。

  认定姐姐不当得利

  法官调查得知,从2003年3月31日至2004年12月,妹妹18次将钱交给姐姐代存,姐姐先后6次代妹妹签名取款共计8.6万余元。2004年12月8日,姐姐代妹妹签名取出存单里的10万元和利息。由于姐姐没有证据证明钱取出后交给了妹妹,法官认定姐姐占用此款。

  审理中,姐姐称自己帮妹妹交过出租车使用费和经营权证款。法官认为,证据表明这两笔款被取出后,确实交纳了姐姐所称的费用。同时,妹妹没有举证证明交的费用来源于其他资金。为此,他们认定这4.3万元是姐姐帮妹妹交的。

  最后,法官认定姐姐不当得利14.3万余元。

  依靠证据打赢官司

  法官认为,妹妹将存单和存折交给姐姐保管,二人实际已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姐姐保管存折期间,又帮忙存款,又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由于有14.3万余元不能证明是受妹妹委托所为,或没有证据说明交给了妹妹,法院判决姐姐返还妹妹14.3万余元,并支付同期利息损失。

  该判决表明,这场官司就是在打证据,谁的证据充分谁就能胜诉。有关人士提醒,打官司不是凭口说,法官定案重的是证据,尤其是经济纠纷,一定要搜集齐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记者 罗彬实习生 吴杰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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