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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采矿受伤失明 矿主否认劳动关系拒绝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3:41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海忆水

  不幸降临

  农历正月十五一过,王万邦和几个同乡就出门了。和往常一样,他们赴500多公里外的青海省祁连县双岔沟石棉矿从事手选块棉。

  4月12日上午,不幸降临。王万邦在手扶钢钎劈矿石时,钢钎上的铁渣子溅入眼睛。“哎哟”一声,王万邦捂住眼睛趴在了地上。

  事发后,王万邦先后在矿区医疗室、祁连县医院进行检查,后被转至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球内磁性异物,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球外伤性白内障、左眼玻璃体出血并机化、左眼视网膜脱离。住院花去医疗费6000多元,5月12日,王万邦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被迫出院,医院建议他转省外医院继续治疗。

  因为无力支付继续治疗的费用,王万邦只好选择在家疗养。现在,王万邦的左眼已基本失明,受左眼影响,右眼开始出现模糊现象。

  事发后,祁连纤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承认与王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此为由,拒绝认定工伤,也不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及责任。

  “去年就干了8个月,今年事发前也干了两个月。出了事就想一脚踢开?”王万邦对这家国有企业的答复表示不满。王万邦是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乡北沟村村民。2004年春,王万邦跟随同村村民雷有文(包工头)去祁连干活,主要从事手选块棉工作。

  据雷有文介绍,2003年春,他们经别人介绍,到祁连石棉矿(现祁连纤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采矿。当时的矿长在双岔沟矿区划定了一片采矿区,由他负责组织10名家乡的民工进行采矿作业。

  双岔沟石棉矿海拔在4800米,该矿生产的用于消防服等产品的块棉,纤维品位高,市场价每吨2800元。纤维公司在矿山只有十几个职工,无能力生产块棉,块棉生产主要依赖农民工。2004年,原祁连石棉矿被石棉行业“龙头老大”茫崖石棉矿收购。

  是否工伤

  2004年12月21日,祁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与采矿队签订劳务生产合同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所有季节性合同工必须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保险,否则不予办理合同或不予结账。时间从2004年12月21日至2005年12月30日止。在此之前,该公司并未与雷有文签订劳务合同,只有口头协议。这期间,每吨矿石以550元支付。2004年,矿石结算价提高到了每吨750元。2006年再未续签劳务生产合同,但采矿队的采矿作业依旧如前。

  纤维公司要求采矿队买保险,并告知,若不买保险,出了事故公司概不负责。雷有文将这一规定告知大家,要求每个民工自己购买保险,因为要个人出钱(除去材料、伙食等费用,每吨矿石每人仅能得70元),因此这一要求遭到大家的一致反对。因为没有完成买保险的任务,公司不予结账。为了能顺利结账并稳住人心,2005年年初,雷有文个人掏钱,给从事打眼、放炮工作的4名民工买了保险。

  “如果当初买了保险,就不会出现今天的纠纷。”王万邦住院期间,雷有文先后有10天在

医院陪护,并为王支付了4800元医疗费。雷有文说,自己作为一个农民,难以承担全责。

  祁连纤维公司副总经理白国昌说,王万邦与公司没有劳动、劳务关系。他认为,只有在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的,有用工协议的,长期的、技术型的工人,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白国昌强调,即使是作为采矿队负责人的雷有文,与公司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包工头与公司都没有劳动关系,他组织的民工自然也就不可能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白国昌说,纤维公司与农民工的关系是“你砸棉,我付钱”的关系。

  王万邦的代理人,青海方圆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赵洪亮认为,王个人虽未与纤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事发前王万邦为该公司采矿近两个月,已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王万邦是在工作中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中同时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至于纤维公司与采矿队签订的2004年至2005年的劳务生产合同,赵洪亮认为是无效合同。《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合同法》也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赵洪亮认为,根据上述规定,王万邦与纤维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目前,王万邦已向祁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签订劳动合同是治本之策

  事实上,2005年4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就曾联合下发过专门针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通知中强调:“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认为推动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并促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是根治农民工合法权益遭侵害这一顽症的重要手段。

  关于“工伤保险”,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行业要求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而且,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据调查,青海全省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50%。据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人员介绍,因为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作为劳动部门无法实现对所有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只有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督促其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但不能对其作出处罚。

  赵洪亮说:“令人遗憾的是,协商调解要求被拒绝,迫于无奈最终将走向诉讼,这似乎成了农民工

维权必走的一条路。但对于一个农民而言,这条路代价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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