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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海口能办留学演砸了赔人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8:30 沈阳网-沈阳日报

  找私人办出国留学,结果遭拒签,十余万元出国留学费用打了水漂儿。于是,当事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留学费用。8月9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当事人讨回60%的损失。

  留学拒签引纠纷

  2002年4月的一天,李科(化名)的家长听朋友说王某是个能人,能办出国留学业务。而此时孩子李科高中即将毕业,正打算出国留学。李科的家长就找到王某为儿子办赴日本留学手续。

  当年10月至第二年9月,李科按王某的要求先后付给13万余元的留学相关费用。王某表示,为李科办理的赴日留学申请方式是反签方式———即赴日留学的学生必须在交费后,取得由留学方向该学生发出的再留资格证书,持有该证书才能够去日本使领馆申请签证。但让李科没想到的是,他在日本使领馆却遭到拒签。

  怎么反签的签证也会遭遇拒签?李科后来才知道,王某为他办理的那家日本学院被我国有关部门确认为不良学院,而此时李科再想要回学费的希望十分渺茫。李科认为,是王某为其办理的留学事宜,导致留学无法成行应是王某的过错,因此他要求王某退其留学费用。

  但王某认为,自己不是中介机构,只是帮忙的,况且这些钱已经汇到了日本,并没有被他所占有,所以只同意将中介费退给李科。双方协商不成,李科遂将王某告上法庭。

  一审:无效合同不受保护

  拒签是意外情况,都不属于双方过错范围,可是对原告造成的留学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在日常经济活动往来中应依照法律规定,签订有关协议,履行约定的有关义务。本案中,双方委托代理关系证据不足,且也没有约定任何权利、义务,再加上李科明知王某没有中介资格,只是经朋友介绍请对方帮忙,这属于一种民间行为,这种行为因未在法律上确认其权利义务,所以不受法律保护;并且,王某收取的万余元好处费也在李科遭拒签后全额返还。

  另外,针对李科认为委托王某为其申请的留学机构是我国确认的不良学院。经法院核查,该学院是在李科申请留学后一年被确认为不良学院的,其时间同李科主张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故法院对李科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了李科的诉讼请求。

  二审:双方有错分别担责

  李科不服,向市法院提起上诉称:双方是有偿委托办理出国留学关系,王某没有完成他的责任,就应依法退赔相关费用。

  市法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李科与王某的出国中介服务合同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因此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主要发生以下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即无效合同签订后,一方从另一方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二)赔偿损失,即因无效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收缴财产。

  本案中,王某应该明知自己不具有出国中介的资质,亦应该明知自己不得从事出国留学的中介活动,却为李科办理出国留学事宜,属于主观上的一种故意过错。虽然他主动退还了部分钱,但仍给李科造成了12万余元的损失,对此损失王某应按过错承担60%的责任。作为欲出国留学的李科,应充分调查研究,应当审查为其办理出国的中介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但李科自己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主观过错,所以李科承担40%的责任比较适当。据此,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科的损失7万余元。

  法官提醒:留学要找有资质中介

  现在正值高考结束,一些高中生准备出国留学的时候,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为此提醒大家,如果要办理出国留学,一定要找有留学资质的中介机构。

  那么,什么样的中介机构是属于有资质的呢?我国《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这样的留学中介才是合法的。而且出入境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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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避免

  留学纠纷?

  一、不要找“黑中介”办留学

  在进行留学咨询前一定要先看营业执照,看其登记的办公地点与实际是否一致。如果贪图便宜,通过非法中介办理留学,所签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日后出现纠纷消费者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

  二、不要违规操作

  在留学失败的案例中,虚假材料等违规操作是最致命的因素,有的国家可能会因学生在“品质无瑕”要求上留有不良记录而永远为其拒发签证。同时,消费者与中介机构私下里做出的违规行为无法在合同上写明,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很难解决。

  三、清醒对待口头承诺

  虽然口头承诺是合同的—种方式,受法律保护,但这种证据取证很难,所以不具说服力,建议消费者把双方达成共识的口头承诺落实到文本上,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写进合同里,这将与正式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四、慎重对待合同条款

  专业人士提醒留学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在关键部分要逐句推敲,避免产生歧义,如果有“未尽事宜”,一定要签订补充协议。

  五、莫忽视留学风险

  留学不同于其他有形商品的消费,其成功与失败往往还受制于使馆这个第三方,能否拿到签证、何时拿到签证,往往无法操控。消费者不妨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把能接受的风险写进补充文本中去,把自己的权益保护得更好。(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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