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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职工讨要加班费用 相关律师解读其中曲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15:40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我在韩资企业德肯(南京)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了3年多,经常一天要工作12小时,周六周日也时常加班,但是我却拿不到该有的加班费。现在公司也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日前,市民高先生给本报发来求助信。

  高先生说,他是陕西人,2003年2月经朋友介绍到了德肯(南京)电子有限公司(下简称德肯)工作,并担任生产科长一职。

  他说,自己是负责生产的,因此经常会要加班,每天从早上8:00工作到晚上8:00是常有的事,周六周日也经常要加班。但是,公司只算他周日的加班工资。周一到周五超出8小时外的延长工作时间和周六加班却从不计算加班工资。

  “我这样辛辛苦苦的,却拿不到多少钱。”高先生郁闷地说。于是,在7月25日,高先生带着自己的工资条来到新港开发区管委会信访办,就自己的情况向工作人员进行了咨询。

  工作人员告诉他,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应支付职工平常工作中的加点和周六的加班工资。并且,周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也有误差,加班费计发基数应该是他工资中的固定部分2400元,而不是德肯计算加班工资所用的1350元。

  第二天,高先生就来到德肯找到了公司负责人事的严芳和经理李有哲。但是,对方拒绝支付他提出的加班费,并表示还让高先生去通过法律途径一步步去解决。

  同时,高先生与德肯的劳动合同到今年的7月30日。公司没再跟他续约了。

  昨天,记者采访了德肯负责人事的严芳女士。她表示,企业不欠高先生什么加班费,该给的都已经给了。

  她解释说,周一至周五的加班费,单位已经以职务津贴的形式付给了高先生。周六的加班费也以每月24个点的形式给出了。

  至于加班费的计发基数,是之前与周先生口头约定好的。严芳女士还说,现在存在的只是一个劳动纠纷问题,单位与高先生也仅是在加班费的折算上出现了意见分歧。加班费是按照企业的规定折算的,现在高先生提出不同的意见,他们单位也需要验证,需要有个权威部门给出裁定,所以他们建议高先生去申请劳动仲裁,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记者就该事件所涉及的加班费支付形式和计发基数问题向建康律师事务所的殷建新律师进行了咨询。

  殷律师说,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在工作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照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殷律师说,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一般不能视作加班费。并且,按规定,加班费的计发基数是每个月劳动者拿到的固定工资,高先生每个月能固定拿到2400元,就不该以1350元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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