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7年被“炒鱿鱼” 一市民起诉获赔5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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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16:59 青岛新闻网 | |||||||||
济宁市中区的刘先生在原单位已工作了17年,但去年6月份单位却突然提出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刘先生非常气愤,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近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用工单位赔偿刘先生经济补偿金5600余元。
据刘先生介绍,自己1988年就在该单位工作,双方于1988年与1992年先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直到1999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但他依旧在该单位上班,工作上一直没有失误。令他感到意外的是,2005年6月22日他突然接到了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对此他非常气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提出要求赔偿自己因对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5640元,及要求单位返还自己合同期外已交纳的养老保险金等请求。 但刘先生原单位却认为,由于他们双方在1999年以后便没有续签合同,因此以单位与刘先生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他的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刘先生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至1999年6月份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但刘先生仍在该单位继续工作,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要终止与刘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向其酌情支付经济赔偿金。因此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其经济赔偿金564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