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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未设警示标志 学生坠楼身亡获赔五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23:00 四川新闻网

  (胡眉岩 本网记者 苏俊) 由于在通往酒店顶层平台的过道上未设立警示标志,从大连到成都探望同学的明明不幸从酒店16层至17层的平台坠楼身亡,其父母向酒店提出索赔50万。8月10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酒店方向死者家属赔偿5万余元。

  据悉,2005年5月14日,明明从大连飞往成都看望高中同学周爽,当日入住爱乐酒店1508房。次日6时20分,明明从1508房对面的“安全出口”门进入楼道,拾级而上到酒楼顶
层第17层,该层与楼下各层“安全出口”门垂直位置的门上有“机器重地,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入内”字样,明明经过第16层至第17层之间上半截楼梯右方,到达酒店第16层至第17层转角处后,又攀爬至该墙沿上方踩踏窗外雨棚,准备打开上面的推拉窗,由于失足坠楼身亡。经刑警大队和致民路派出所警察现场勘查后确认为“高坠死亡”。

  随后,其父母徐某、朱某及明明的亲属为其办理了丧事,并与其委托的山东律师多次到成都与爱乐酒店协商赔偿问题无果,于是徐某和朱某将爱乐酒店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爱乐酒店内的上述50CM宽的平台虽不属于通道,但爱乐酒店未在该处设置禁止通行的警示标志或防护隔栏,爱乐酒店内其他客房窗户及楼道转角处墙面下方窗户均设置了安全防护设施。明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和预见该行为的后果,其本人对坠楼死亡后果存在过错,其本人对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由于爱乐酒店在明明坠楼途经的平台处未设置任何禁止通行的警示标志牌或防护隔栏,客观上为明明坠楼提供了必要条件。于是判决明明本人承担80%的责任,爱乐酒店承担20%的责任。判决爱乐酒店向徐某、朱某共支付赔偿费5万元。

  判决下达后酒店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过审理,成都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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