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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业申请注册“三光”为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3:08 东方早报

  “‘三光’商标已被日本福见产业株式会社申请注册,目前已通过初审,并于5月28日进入3个月的公告期,如在今后17天内无人提出异议,将于8月28日获准注册。”昨天,杭州裕佳商标事务所法务部经理马培峰紧急致电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语气激动。

  “三光”做商标容易引联想

  马培峰说,他在今年第20期(总第1025期)《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上看到,第3871867号商标竟是“三光”。经查,该商标系日本福见产业株式会社于2004年1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药物饮料;医用营养品”上,其代理机构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马培峰说:“我们已紧急提起异议,希望得到国民的支持。”

  前天上午,马培峰打开商标监控软件,查找公司代理的商标有没有出公告。就在这时,他惊讶地发现有人申请注册了变体隶书的“三光”商标。

  “几乎所有中国人都知道‘三光’这个词———抗日战争期间,日本侵略者用‘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对我国民实施了惨绝人寰的暴行。”他说,“我再查,发现这是一家日本公司申请注册的———我们暂不讨论这是不是故意的,但作为跨国经营的企业,在中国申请这样的词汇作为商标,将严重伤害中华民族的感情和尊严。”

  据马培峰介绍,如在8月28日前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异议失败,国家商标局将核准注册该商标,“到那时,标注‘三光’商标的药品将合法地在中国销售。”

  异议书力陈三大理由

  当天,杭州裕佳商标事务所紧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在异议书中,裕佳所列出了3点理由:

  一,作为在“医药制剂;人用药;药物饮料;医用营养品”上使用的商标,“三光”缺乏显著特征,应不予注册———《商标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

  二,这家日本企业应该了解“三光”在日本和中国历史上是比较敏感的词汇,将它作为“人用药”商标,容易误导消费者,也容易伤害中国民众的感情。《商标法》第10条第6款规定,带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申请并禁止使用。

  三,如果允许存在异议的商标注册、使用,将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商标法》第10条第8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申请,并禁止使用。“日本企业不可能不了解这段历史,而现在他们却在中国申请‘三光’商标,无疑将刺激中国民众的感情。”马培峰认为,“三光”是含有民族感情伤痛的历史词汇,这样的字眼由日本企业作为商标在中国使用,必将产生不良影响,容易让民众认为是日本企业的挑衅。

  昨天下午,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三光”商标代理机构———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时被拒绝。第一次,该所工作人员表示很忙,没时间接受采访,且不清楚“三光”商标申请注册情况;记者第二次打电话时,电话被挂断。

  据悉,目前已有浙江杭州、宁波以及黑龙江的民众表示将用签名等方式支持裕佳所的行为。

  新闻链接:“三光政策”

  据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记载,日本侵略者在八路军敌后抗战活跃的华北地区,由于始终找不到对付八路军敌后游击战的有效方法,相反,在八路军的广泛打击下不断遭受损失,极大地动摇着日军的殖民统治并牵制着其兵力的调度使用。为此,穷凶极恶的日军对我抗日根据地民众实行了最为残暴的手段,推行野蛮的“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

早报记者 丁仕松 梁虹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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