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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房产证骗贷领刑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5:4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叶丽娜本报记者尹晓华

  8月2日,泸县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周永兴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周永兴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万元。

  被告人周永兴是泸县喻寺人,在当地是个有名的生意人。1982年,他开始经商做草席生意,1994年办了养猪场,1996年到沈阳做化纤,但每次生意都不顺利。

  从1996年至1997年期间,被告人周永兴借用亲戚、朋友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先后多次在金融和非金融机构贷(借)款计39万元。1997年,被告人周永兴帮兄弟周永彬办玻璃厂倒闭,为了偿还上次快到期的贷款,被告人周永兴开始以经营发展企业为名,隐瞒事实真相,利用泸县喻寺镇房管所有关人员不正确履职及管理存在疏漏之机,办理了内容虚假的房屋他项权证,并将其分别到信用社、储金会、基金会作抵押骗取资金。从1997年1月至6月,先后用“喻97字第20号”、“喻97字第48号”、“喻96字第19号”、“喻97字第49号”作抵押,在泸县喻寺镇胡楼信用社、毗卢镇信用社骗贷资金26万元,在泸县个体协会储金会、泸县雨坛镇农经合作基金会骗取资金共14万元。

  之后,被告人周永兴因无力偿还贷(借)款外出潜逃,更名为周云清流窜于重庆、广西、云南等地。今年2月,周永兴伙同他人在云南省呈贡县盗窃一建筑工地财物时,被当地警方抓获。被告人周永兴所贷(借)的上述全部资金至今本息分文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永兴隐瞒事实真相,持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作抵押骗取金融机构资金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193条之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此外,被告人周永兴以同样手段在泸县个体协会储金会、泸县雨坛镇农经合作基金会骗取资金共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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