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挂经营许可证最高罚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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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5:50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薛昆)记者昨日从西安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本月起施行。《办法》首次将物流这个新兴行业纳入道路运输服务业范围,并明确规定,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处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在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货物寄存、仓储、理货、中转、运输
《办法》规定,申请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同时须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换装设备,以及防雨、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从事货运代理、运输信息咨询、配载服务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流动资金单位不少于10万元,个人不少于5万元;从事货运寄存、仓储、理货、中转、车辆服务、接车服务、营运停车服务等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流动资金单位不少于15万元,个人不少于1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