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积分兑奖”,商场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8:2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按照商场积分换礼品活动的规定,消费者若选择非消费10元积1分的商品消费,要在一年期限内买够2万元商品甚至更多才能兑换一条小方巾。

  “VIP手册上明明写的是服装鞋帽等消费满10元积1分,为什么我买了某品牌的鞋却要消费100元才积1分?”8月8日,消费者黎小姐向本报记者讲述了自己在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购物时,用积分换礼品时的遭遇。

  消费者:积分方式和VIP手册上写的不一样

  黎小姐于去年8月2日在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当日消费了1000元,获得了办理该商场VIP贵宾卡的资格,黎小姐便办理了VIP贵宾卡。一年来,黎小姐每次在该商场购物时均出示她的VIP卡,黎小姐说:“虽然我也知道这样积(分)到最后,返还的礼品少得可怜,但我觉得,这是我作为消费者的一项权利,我要充分享用我的权利。”

  今年7月底的一天,细心的黎小姐通过商场的顾客服务中心查询到自己的积分已经达到780分。按照商场积分兑换礼品的规定,若她能够在有效期(以一年为限)内积分达到800分,便能兑换一套浴巾礼包。黎小姐告诉记者:“按照商场制定的规则,服装鞋帽等消费满10元积1分,只要我再消费200元服装鞋帽等物品就可兑换礼品了。”

  可结果却让黎小姐失望了。7月28日晚,黎小姐购买了该商场一楼某品牌的两双鞋,价值537元。当黎小姐拿着鞋兴冲冲地去客服中心兑换礼品时,工作人员告诉她,此次购物仅积了5分。

  “工作人员说,我买的鞋属于精品店的鞋,消费100元才积1分,可是VIP持卡须知上没有说明哪些商品是精品,哪些不是精品,也没有人告诉我所购买的物品应该积多少分。我觉得,商场侵犯了我的知情权。”黎小姐有些委屈。

  商场:没办法一一列举精品店的品牌

  从黎小姐处,记者看到了这份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VIP的持卡须知。持卡须知第四项区域积分标准中写道:(1)服装鞋帽、化妆品、手袋、饰品、大明眼镜、小型家具、日用品、床上用品、音像制品、玩具、书店等消费每满10元积1分;(2)文化用品、大型家具、精品店等每消费满100元积1分;(3)大小家电、照材、通讯、电脑及耗材、PDA、运动机械、黄金、珠宝、钟表等每消费满300元积1分;(4)B1F、钟表维修、UCC、服装修改、美容美发、美食广场、娱乐场所、各层特例商品的品牌不参加积分。

  在该须知的第五项积分说明中,记者并未看到包括何为精品店以及区分大、小型家具的标准等让消费者困惑问题的解释。

  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来到该商场顾客服务中心咨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精品店就是比较知名的品牌店。记者问:“什么是比较知名的品牌?如何界定知名不知名?”工作人员回答:“商场的边店(即商场店内四周的品牌店)为精品店。”记者表示,在持卡须知中并没有这样的说明,工作人员说:“我们商场的人都知道哪些店是精品店,而且商场收银台的电脑也是这样设置的,积分是不会错的。”

  随后,记者以黎小姐的名义拨通了该商场投诉中心的电话,一位工作人员解答了记者的提问:“您认为,我们把所有的精品店品牌都一一列举在持卡须知上现实吗?!VIP积分换礼品是我们商场对顾客的一种答谢活动,我们有最终的解释权。”

  经这位工作人员提醒,记者注意到持卡须知第八项的第三条规定: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VIP卡服务中心负责对有关会员卡的各项优惠内容、回馈活动、积分折算调整及场内商品折扣,给予最终解释。该项最后一条规定:本商场保留对贵宾卡全部内容改动和改变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

  接着,记者对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共六层)进行了调查,除去每层的边店(商场规定为精品店)和持卡须知第四项区域积分标准中(2)、(3)、(4)中不按照消费10元积1分的和不参加积分活动的,只剩下不足三分之一的品牌参加消费10元积1分的活动。而按照商场积分换礼品活动的规定,最低要积满200分才能换购一条建议零售价为10元的小方巾,也就是说,消费者若选择非消费10元积1分的商品消费,要在一年期限内买够2万元商品甚至更多才能兑换一条小方巾。

  专家: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那么,商场的这种做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新宝。张教授认为,通过积分奖励顾客(兑换奖品或返还现金等)即“积分兑奖”的行为,实际上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活动,其目的是为了鼓励消费者作为“回头客”在同一商店(餐馆等)多次进行消费以增加其销售额和利润。这样的“奖励”不是无偿赠与,消费者对此支付了对价。因此,原则上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虽然我国合同法目前对此并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但是合同法的有关基本原则、有关合同解释的规定和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是适用于此等交易关系的。

  张新宝说:“这种‘积分兑奖’很容易被经营者操纵,作为欺诈、剥削消费者的一种工具,比如利用这样的‘奖励’欺骗未成年人,‘奖励’质次滞销商品,还有的商家不加提示,任意解释‘获奖’条件或取消消费者‘获奖’资格等。因此,商家的‘积分兑奖’行为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此外,这样的‘积分兑奖’行为也可能被商家利用,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根据,损害同一市场里的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也应当予以规制,比如限制‘奖品’(奖金)的最高价值等。”

  张新宝建议:国家应完善与此相关的消费者保护等法律制度;工商管理部门对商家利用“积分兑奖”的方式进行欺诈或扰乱市场、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应进行查处;人们不要轻信“积分兑奖”、预存消费资金于商家等活动,更不要存赌博心理或指望天上掉馅饼。一分钱永远只能也最多只能买一分货或一分服务,任何超值的期待都将为欺诈者留下行骗的空间。

李微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