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必须缴纳“保障金”为20万残疾人撑起保护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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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0:15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果一实习生张毅报道对残疾人实施保护性按比例就业政策,凡未达标单位都必须缴纳“保障金”。昨从无锡市残联获悉,市有关部门已联合制定文件,从今年起对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属地征管办法,并由辖区地税部门代征。这给许多盼望捧上“饭碗”的残疾人带来了福音。 按照“属地征管”的规定,凡是城区范围的崇安、南长、北塘、滨湖和新区的用人
全市现有近20万残疾人,其中大多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目前残疾人的就业率已达90%左右,还有数以万计的残疾人在为寻找工作而奔波。刚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地征管办法明确,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审的单位,将按未安排残疾职工处理,对其实行“先征后返”政策;跨年度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自逾期之日起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有关人士介绍,“保障金”专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充实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保障基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