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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普高管丢了“铁饭碗”之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4:54 新民晚报

  跟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以为捧上了“铁饭碗”,谁知道遇到企业战略调整,高管朱先生所在的部门被撤销,年薪60万元的工作也丢了。朱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获得了支持,企业不服裁决将朱先生告到法院。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企业解除朱先生合同的决定合法有效。

  高管丢掉高薪职位

  朱先生从1992年起,到惠普上海分公司(下称惠普)工作。2003年,已升任项目经理的朱先生与惠普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7月,由于受市场环境的影响,惠普总公司决定全球裁员1.4万余人,朱先生也受到波及,上海分公司撤销了朱先生所在的部门,并发布通知向员工说明。

  同年8月30日,惠普再次告知朱先生,称如果他在一个月内未能在企业内部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公司将于9月30日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一直到截止日期,朱先生未在公司内部找到新的工作岗位,惠普出具了退工单,办理了朱先生的离职手续。

  朱先生离职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惠普按规定支付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0万元,在收到惠普支付的经济补偿金71万余元后,朱先生申请撤诉,仲裁机关予以准许。

  但朱先生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随意解除,于是在当天再次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撤销惠普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4个月的工资20万余元,这一要求也获得了仲裁部门的裁决支持。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此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反映。

  惠普为适应市场需要,调整内部架构和劳动力,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是针对朱先生个人的行为。而且,惠普自2005年8月初至9月底,已经以书面形式告知朱先生企业变动的决定及原因,朱先生也作出了相应的反馈意见。此后,惠普要求朱先生在公司内部寻找新的岗位,并明确期限为一个月,朱先生也明确表示接受企业指派的任何新岗位,这说明双方曾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了协商,但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惠普作出与朱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对惠普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不支付朱先生4个月薪资的诉请予以支持。

  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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