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测谎鉴定“借了”还是“没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4:54 新民晚报

  

测谎鉴定“借了”还是“没借”

  出示一张巨额借条,原告一口咬定被告“借了”钱,被告大呼冤枉称绝对“没借”。日前,普陀区法院通过测谎成功处理了一桩离奇的借款案。

  双方说法大相径庭

  原告张先生称,虽然与被告许女士是同事,但两人关系并不一般,自己还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人为许女士。这套房屋动迁后,产权人仍然是许女士,但房屋实际上是由张居住及使用。2004年四五月间,许女士突然提出要收回房屋。经双方多次谈判,许女士于2004年5月写了借条一张,承认向张先生借款50万元,并表示等钱归还后,收回房屋,在钱未归还之前,该房屋仍然由张先生居住使用。但去年3月,许女士突然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要求收回房屋。张先生当时在法庭上出示了借条,但法院认为并非房产纠纷,案由错误而未作处理。张先生便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

  许女士则表示,那张50万元的巨额借条是在张先生的纠缠下写出来的,并且自己在被逼写完借条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有当时的报案记录为证。

  测谎显示孰真孰假

  庭审中,在借条究竟是怎样形成的问题上,双方你来我往,针锋相对,但也始终没有更进一步的证据。最后,在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下,普陀区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借条上50万元借款的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心理测试(测谎)。根据权威机关的心理测试分析意见测试结果表明,张先生在这起借贷纠纷案件中,在所涉及到上述与案情相关的情节问题上出现了说谎生理反应,而许女士在同样的问题上未出现说谎生理反应。据本次测试数据综合分析判断,许女士在这起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陈述,可信度高于张先生。

  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此借条是否能反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原告虽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但借条仅是一个形式,认定借贷事实不能仅凭借条,而应当查明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使相关证据形成一条证据链。根据派出所的报案记录,可以表明,被告许女士书写借条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根据心理测试意见,被告在本案中的陈述,可信度高于原告。法院难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此最终判决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本报记者郭剑烽通讯员朱骏

  绍波图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