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万元电梯广告收益 应返还业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12:41 法制晚报 | |||||||||
美丽园物业费官司昨再审 原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意味着—— 18万元电梯广告收益 应返还业主 本报讯 (记者 李奎)“我从未感受过如此幸福的时刻。”昨日下午,美丽园业委会主任雷霞在得知业委会取得再审胜利后说道。
昨天,“美丽园物业费再审案”(昨天本报11版报道)经过4个小时的审理,市一中院当庭作出口头宣判,对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院认为由于鸿铭物业未向美丽园小区业主说明加收5.5%税费的依据,二审认定鸿铭物业公司从2003年到2005年只能加收5%的营业税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法院同时认定,美丽园业委会要求鸿铭物业按18万元返还电梯位广告租赁收益的主张成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专访业委会主任 记者:作为首个状告物业二审胜诉的业委会主任,你是如何看待这场胜利的? 雷霞:美丽园小区的物业费纠纷不是个例,我想大多数小区业委会也做了大量维权工作,只是美丽园首先通过法律取得全面胜利。 记者:有没有预测到这样的结果? 雷霞:只要从法律角度看,美丽园业委会绝不会输。我们提出的13项诉讼请求,说到底是在讲三个道理:没有服务就不应该收费、不能强制消费、谁投资谁受益。 记者:你对其他小区业主维权有何建议? 雷霞:以前我也一直觉得物业费高深莫测,但实际上深入了解后,就像加减乘除一样简单,而且现在已经有许多成功案例。我认为大家应该敢于维权,同时一定要支持业委会的工作,这样业委会说话才更有分量。 记者:如何看待业主和物业的关系? 雷霞:现在许多物业都把自己当作管理者,却丢掉了服务意识,对待业主总是居高临下的态度。我认为双方必须站在平等的角度,必须对对方保持必要的尊重,这样很多问题才容易得到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