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办退工,有理变无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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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13:57 新闻晚报 | |||||||||
□记者沙情奕 通讯员隋伟 晚报讯 因为单位不景气,沈师傅打算跳槽。好不容易找到了满意的下家,可原单位却迟迟不为其办理退工。日前,沈师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庭审中,用人单位向仲裁委员会道出了未办理退工的原因。2000年4月,沈师傅与单位签订了一份《培训约定条款》,按约定,沈师傅必须为单位服务8年,未满一年赔偿1500
按说,企业这样说是合情的,但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都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向单位提出解除合同。若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方式,限制其辞职,一旦员工提起诉讼,最后败诉的还是企业。就像沈师傅的单位一样,原本是占理的,但却因没有及时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侵犯了员工的辞职权和就业权,不仅当了被告,还要支付未及时退工造成的经济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醒,法律虽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但并非表示个人可随时“轻松走人”,个人应当承担的义务还是必须承担。例如,企业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员工在辞职时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员工未履行赔偿义务,经协商未果的,企业也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寻求获得支持,仲裁委将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企业切莫用不办理退工的手段去制约、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