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向珠江偷排有毒污水要坐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14:59 金羊网-羊城晚报

  这是华南地区首例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刑的案例,被告获刑三年,重罚十万元

  本报讯记者郝婧羽、通讯员林智海报道:广州市环保局昨日向媒体披露,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偷排化工废酸液案”日前完成审判,被告人何某因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是华南地区首例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刑的案例。

  去年8、9月间,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位于荔湾区的海北化工购销部不时向珠江排出有毒污水。市环境监察支队随即进行调查和现场伏击,去年9月10日16时左右,就在海北化工购销部经理何某将一车“含酸废水”直接排出珠江佛山水道时,被埋伏多日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有关部门查实,被告人何某在去年5月22日至9月10日担任海北化工购销部经理期间,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在购销部未具备处理“含酸废水”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从佛山市顺德区某企业运回24车、共234.53吨“含酸废水”回购销部,未作任何处理,通过事先偷埋在地下的暗槽,将这些“含酸废水”直接排入珠江佛山水道。

  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监测及鉴定的结果显示,何某排放的“含酸废水”有很强的毒害性,已经严重污染水质并破坏排放口附近的底栖动物生存环境,造成底栖动物数量严重减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6万余元。

  ■小资料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即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害物质或其它危险废物,并且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338规定处罚。

  (金陵/编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