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20余万的皮衣受潮,谁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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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13:2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案情简介: 2003年4月,合肥A公司将某品牌皮衣打包成8箱后交由合肥的一家快递公司托运往深圳。当货物运达深圳,收货人清点货物时发现部分皮衣有破损,被水浸泡过,并有丢失。收货人当下拒绝收下全部皮衣。由于皮衣是季节性商品,收货人的拒收直接造成了皮衣的贬值,于是A公司向快递公司提出索赔。对此,快递公司认为,A公司在托运8箱皮衣时并没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托运成立了运输合同关系,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时就应当向承运人明确表示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必要情况,而A公司并未声明8箱皮衣的总件数,所以他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皮衣的件数就应当以开箱清点的209件为准;由于皮衣是季节性商品,从托运到起诉已有2年多的时间,必然造成了皮衣价值的贬损。为此,蜀山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分别对皮衣当时和现存的价值进行了鉴定,得出的总损失为20余万元;另外,快递公司在运货途中使皮衣受损,未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就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告拒收未受损的皮衣也是导致损失扩大的一个原因,鉴于此,蜀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快递公司承担损失的70%,合肥A公司承担损失的30%。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蜀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