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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妻与少夫离婚付出10万房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02:10 大连晚报

  老妻与少夫离婚付出10万房钱

  妻子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她一个人拿的,但法院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一名50多岁的妇女与一个只有37岁的男子结了婚。可惜好日子不长,这个“小丈夫”经常不回家。妻子毅然决定同他离婚。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准予他们离婚,但对他们婚后买下的一套房子,作为共同财产,判女方给付男方10万元房费。

  刘某早年与丈夫从事卖鱼蟹生意。几年前离婚后,刘某同儿子和几个帮手继续卖海产品。2001年,她雇用的普兰店人张某同妻子离婚,当年他37岁。刘某认为张某“比较憨厚”,就对他很照顾。据刘某介绍,2002年,张某主动向她求婚,刘某就同意了。

  结婚的第二年即2003年,他们购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据刘某说,购房款都是她自己的钱。后来,他们两人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据刘某讲,从2002年开始,张某心思就不用在干活上,成天打麻将、打扑克,还将卖鱼款项扣下来不给刘某,到浴池找小姐等。有一次,她为了找他要鱼款,竟找到派出所民警帮忙,派出所的民警以为张某是她的侄子,后来知道他们是夫妻,就进行了调解。

  张某已有两年多的时间,不与刘某同床共寝。今年7月8日,刘某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与张某正式离婚。在法庭上,双方都称,他们之间性格确实不合,两个人的婚姻实际上已经死亡,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张某提出,他们婚后曾经共同买下一套房子,这个房子是他们共同的财产,他要分至少一半的房款。可刘某认为,两人刚结婚时,张某没拿出一分钱,而买房子的款项完全是她一个人的,有自己的存折和单据作证。因此她不同意将这个房子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张某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关于婚后买下的一处房产问题,经过调查,法院认为这处房子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看待。经过反复地协商和调解,刘某同意给付张某10万元人民币,作为共同房屋的一半费用,房子产权仍归刘某。目前,双方接受了法官的调解,都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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