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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让社康中心遍布每个社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04:16 深圳特区报

  我市出台文件加快发展社区健康服务一揽子解决经费编制设施等问题

  2008年让社康中心遍布每个社区

  【本报讯】(记者余海蓉)记者昨天从市卫生局获悉,作为城市基层基础年的一项重要内容,日前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
施意见》),下大力气发展社区健康服务,一揽子解决困扰多年的经费投入、人员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到2008年每一个社区都要建成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到2010年要建成完善的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实现“小病在社区、防病在社区、健康在社区”的目标。

  政府社康投入翻一番

  《实施意见》中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政府将发展社区健康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大力进行扶持。

  市政府首次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的社区健康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把积极推进社区健康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实施意见》也明确提出,今后各区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大型医院,要集中资源发展社区健康服务。

  在投入上,每建成一个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市、区两级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建设经费,维持经费按每年每个服务对象2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补助,并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仅这两项投入就比过去翻了一番。

  为了提高社区健康服务的水平,吸引更多的优秀医疗人才到社区,政府首次解决了社康中心的编制问题,按照全额事业单位编制,每万名居民配备2名全科医师(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和3名护士。在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时,对社区医务人员实行政策倾斜,制定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向社区流动的政策措施,鼓励医务人员从事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工作。

  居民区须预留社康用地

  针对社康中心建设中遇到的用房难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要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与移交、同步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公共服务设施中建设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用房而未按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验收、登记等手续。

  由政府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要按有关规定配套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资金由财政专项支付,建成后产权移交登记在辖区卫生局名下,由辖区卫生局提供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使用。农村城市化前后由原村集体或股份公司无偿提供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业务用房,继续按原方式使用。对租赁非政府房产的业务用房,采取政府购买或全额补助房租等不同方式解决。

  社康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实施意见》指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院办院管的管理体制。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医疗服务站两种形式。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以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家庭或个人建立“契约式”的服务关系。社区医疗服务站主要为劳务工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基本医疗服务。

  原则上一个社区设置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在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社区,可按每1—2万人设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标准设置。在比较独立的大型企业内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解决劳务工就医和预防保健问题。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零差率销售药品,工作人员收入与社康收入脱钩,以完成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居民的满意度等因素进行分配。

  推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

  《实施意见》要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与举办医院或非举办单位的区域性医疗中心(二级、三级医院)要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模式。规范社区健康服务的项目和内容,由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逐步承担二级及三级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二级及三级医院要及时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和康复患者转到社区进行康复和治疗,减轻群众的医药负担。

  改革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医疗保险偿付机制,探索实施定额预付包干制度,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探索实施社区医疗费用优惠价格机制,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制。

  鼓励民营资本办社康

  《实施意见》也首次明确提出,在政府规划并主导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作用,补充社区健康服务体系。民营资本举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与公立医院举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一致,其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可以委托医院管理,由所在区卫生局监管。

  民营资本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经费自筹安排,维持经费按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同一标准由所在区财政拨付,重点项目经费和全科医学人才培训经费按预算安排统筹使用,购买或租房经费自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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