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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爆炸案开庭 政府索赔91万“埋单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06: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叙永县政府参诉,要求被告支付其先行垫付的医疗丧葬等费用

  2005年4月7日,泸州市叙永县液化气充装站液化气泄漏爆炸事件引发了民事赔偿纠纷。本月11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备受关注的是,代表王建英等19名受害人坐上原告席的系政府援助机构———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而事发地叙永县人民政府以第三人身份主动请求出庭参加诉讼,要求二被告———永川国际汽车运输(集
团)有限公司、叙永县液化气充装站,支付政府为6名死伤者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共计91.7万余元。

  新闻回放

  液化气爆炸燃烧5死1重伤

  2005年4月7日凌晨,永川国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液化气的槽车,在叙永县液化气充装站卸液过程中,因液化气泄漏发生爆炸燃烧,造成附近居民曾维刚、曾锦国、尹立才、佘克惠、袁朝均死亡,郭某深度烧伤的5死1伤严重后果。

  2005年7月8日,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对叙永县龙凤液化气充装站‘4·7’液化气泄漏重大爆炸燃烧事故责任认定”:永川国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负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叙永液化气充装站,应负事故的重要直接责任。今年6月7日,泸州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双方的责任划分。

  政府参诉

  垫付医疗费该被告承担

  在法庭上,代表政府无偿向遇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公职律师,向法庭提出5名死者亲属的索赔请求:曾锦国的亲属请求赔偿1089300元,尹立才的亲属请求赔偿640370.66元,佘克惠的亲属请求赔偿471994.63元,袁朝均的亲属请求赔偿463176.19元,曾维刚的亲属请求赔偿503058.52元。被大火深度烧伤的郭某,以今后需大笔续医费为由,提出1845165.3元的巨额赔偿。叙永“4·7”重大爆炸燃烧事故中的6名遇害者家属及受害人,共向两个肇事单位提出近500万元的人身损害巨额索赔。

  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叙永县政府,以第三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时,请求法庭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政府垫付的死、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共计917223.47元。

  出庭参诉的叙永县政府代表称:2005年4月7日,爆炸事故发生后,叙永县政府立即组织了抢救,将曾等6人及时送往叙永县人民医院和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并为此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91万余元费用。在突发公共安全事故面前,当无辜公民受到伤害时,事发地政府以积极的态度组织实施抢救、先行垫付医疗等费用的举措,并不是在为肇事者埋单,根据《民法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上述费用应当由二被告承担。

  法庭答辩

  二被告均称自己无过错

  第一被告永川国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对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损失深表同情,对原告请求第二被告进行赔偿表示支持;永川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负责;泸州市安监局作出的结论,不具有证明其在本案中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效力。

  第二被告叙永县液化气充装站辩称:对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损失表示同情,第二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本次事故完全是由第一被告造成,依法应由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在法庭上,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和标准提出了异议。经过一天的激烈答辩,庭审结束时,19名受害者及亲属对泸州市政府积极为民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之举,表示衷心的感谢。因第一被告的代理人系一般授权,法庭无法主持双方调解,只得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专家点评

  呼吁建立社会救济机制

  “该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堪称政府维权、以人为本的一个施政经典案例。”泸州市法学会副秘书长、原泸州中院退休高级法官白联洲用一天时间旁听完整个庭审后点评说:“在天灾人祸面前,地方政府该如何作为,本案给出了一个回答。”

  白联洲认为,在天灾、人祸等公共突发安全事故面前,无辜受害的老百姓一般都是弱势群体,叙永县政府积极施救并在责任未明前,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高度责任感,泸州市政府指派法律援助机构的公职律师为主张索赔的受害者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是值得赞赏的。液化气泄漏引发爆炸政府并非责任人,不应为此埋单。进入司法程序后,叙永县政府主动以第三人身份积极出庭参诉,向有赔偿能力的责任人索回垫付的医疗等费用,是政府依法行政、合法维权的明智之举,是本案最大的亮点,值得大力提倡。

  白联洲补充说,“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正在完善中,而社会救济机制还是一片空白。社会救济机制对一般身处天灾人祸等社会公共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来说相当重要,呼吁尽快建立起这套社会救济机制。” 记者杨元禄高冰洁(短信代码:4197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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