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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小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07:07 红网-湖南日报

  

依法治“小虫”

  图为血防人员在疫区进行药物灭螺。刘兆春 摄

  本报记者 谭克扬

  第463号国务院令发布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社会各界对《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普遍关注。最近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提出,我省要认真抓好这部重要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全省血防工作。为此,记者采访了省血防办主任易冬华,他就其中六大热点问题作了解读。

  热点一:为什么要就血吸虫病防治问题专门制定行政法规?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疫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血吸虫病的传播途径比较特殊和复杂,其防治工作与转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涉及对特定区域人群的权利保护和行为规范,需要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一些内容具体化,使血防制度和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该《条例》,将血防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律化、制度化。从而更有效地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疫区经济社会发展。热点二:《条例》对建立血防工作机制和加强血防管理作出了哪些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履行技术职责、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机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联防联控,做到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人、畜粪便的管理。坚持实施血防措施与引导群众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相结合,采取农机推广、农村改水改厕、林业工程、水利建设项目与血防工作相结合的措施。明确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政策。

  热点三:过去在血防工作中一直把杀灭钉螺作为主要措施,而新颁布的《条例》提出重点加强对人、畜粪便的管理,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杀灭钉螺仍然是血吸虫病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但通过总结几十年的血防经验和教训,我们认识到,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是导致血吸虫病传播的关键因素。因此《条例》规定,要加强人、畜粪便管理。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防技术规范,保证居民厕所、沼气池及公共厕所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针对渔民和水上作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其粪便随意在江河、湖泊中排放容易造成血吸虫病传播的问题,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修建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渔船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同时,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热点四:血吸虫病的传播受地理和环境因素影响较大,如果各地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不能协调一致将会直接影响防治的总体效果,《条例》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

  实践证明,在地理和环境因素相同的地区,同步开展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控制,同步实施药物杀灭钉螺等联防联控措施,是非常必要的。《条例》规定,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政府应当开展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有关血吸虫病防治措施。为确保联防联控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联防联控的地区,由上一级政府统一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跨省开展联防联控工作的,由参加联防联控的省级政府共同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从而确保血防的整体效果。

  热点五:有钉螺地带往往是血吸虫病传播的危险地带,《条例》对加强有钉螺地带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钉螺是血吸虫的中间宿主,有钉螺地带是最容易感染血吸虫病的区域,应当对有钉螺地带实施严格管理。《条例》就此主要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划定有钉螺地带并予以公告。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政府卫生部门会同农业或兽医、水利、林业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乡(镇)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负责保护。二是加强对有钉螺地带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禁止引种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物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控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根据其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防控措施;工程竣工后,应告知当地县级疾控机构,对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热点六:《条例》在加大政府投入和保障群众防治血吸虫病等方面有哪些具体体现?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规定,《条例》中明确规定:加大血防经费投入。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血防经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省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血防计划时,应当统筹协调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和资金,确保实现血防项目的综合效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血防规划,安排防治经费和基本建设项目,加强血防网络建设,将承担血防任务机构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明确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责任。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和治疗费用;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国家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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