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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告母一审赢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08:56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石岩)母亲在屋内堆放垃圾,儿子李某不堪忍受诉至法院。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的母亲在一个月内将垃圾清除。

  李某诉称,他和母亲同住在一套住房内。母亲长年捡拾垃圾,并将垃圾堆放在卧室,导致室内杂乱无章、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他一家人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他的孩子今年8岁了,奶奶的行为对孩子影响也很大。此事经过居委会、街道、派出所多次出面协调但毫
无结果。2003年他就此事诉至朝阳法院,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母亲的行为有所收敛,但自2004年底又开始重新捡拾垃圾。

  李母表示,儿子不给她生活费,她才捡垃圾卖钱的。她可以清除垃圾,但前提是儿子一家搬出去,并保证她的人身安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母捡拾垃圾以及在房屋内堆放垃圾的行为已对自身和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了隐患,对维系和睦的家庭关系亦不利。李母要求儿子搬出房屋的要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RJ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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