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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合同“入住” 赠房行为应属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09:42 法制晚报

  爷爷赠房 “交接”后未办过户老人即去世 家人为此起纷争

  持合同“入住” 赠房行为应属有效

  刘大爷有一儿一女。去年,刘大爷的儿子突遇车祸去世后,老人为鼓起儿媳孙芳(化名)生活的勇气,便立下遗嘱,将老两口名下的一套两居室赠与了孙芳的儿子刘名(化名
)。

  当时,刘大爷与孙芳母子一同去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之后,把房产证交给了刘名,孙芳母子随即搬进了这套房居住。然而就在他们计划去办理房产过户的前几日,刘大爷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料理完老人的后事,刘大爷的女儿得知老人名下那套二居室已经给了刘名,对此提出异议。她认为,刘大爷虽然将房子赠给了孙子,但房产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形成事实上的赠与,故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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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大爷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刘名,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该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和受赠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赠与合同成立。赠与合同公证后,老人将房产证交给了刘名,刘名已实际接收了该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相关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据此,刘大爷生前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有效。现在,刘名只要持相关材料补办过户手续即可。

  文/杨桂栋 张龄元 插图/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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