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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福州闹市拍卖法院判决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10:40 海峡网-厦门日报

  此事引发争议,律师表示法律并不禁止无可厚非,法官则认为有损司法权威不值得提倡

  新华社福州8月13日电 (记者 郑良)法院判决书确认债务人应偿还20万元借款,债权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果的情况下,日前当街拍卖法院判决书,这样的行为引发争议。

  8月12日上午,福州市五一广场附近,一中年男子举着一个大的条幅,上面写着“拍卖判决书”,引来众多行人关注。这名潘姓男子告诉记者,他是受福建泉州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拍卖”判决书的。2002年9月,该房地产公司借款20万元给福州市某广告公司;2005年5月,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6月30日,法院作出了要求广告公司10日内偿还借款的判决;8月5日,房地产公司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但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清偿。“实在没有其他办法了。”潘先生告诉记者。

  债权人不能获得清偿时拍卖法院判决书,这一举动引起众多争议。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翼腾认为,拍卖判决书只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一种方式,法律并不禁止,无可厚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杜佩仑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行为是允许的,但通过拍卖判决书的方式却有损司法权威,不值得提倡。如果买受人根据买来的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是不会把买受人作为合法的申请人对待的。但通过债权人拍卖判决书的举动可以看到,生效判决不能得到执行,确实已经影响到了司法的权威性,探索良好的执行机制、解决执行难问题才是治本之道。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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