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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居鹊巢起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14:24 新民晚报

  项先生花了48万元钱款受让的一处房产,却被他人占用而无法入住,遂将占用者乔某告上法庭,要求乔搬离该房。日前,南汇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乔某应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搬离系争房屋。

  一房二卖起纠纷

  2002年12月,案外人吴先生的女儿代表吴先生,将一套安置房配额以32.5万元转让给乔某,并订立了协议书。

  2004年6月,吴先生从房产公司拿到这套安置房后,却与项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及车库以48万元售予项先生,并办理了该房过户手续,项先生取得了房产证。这时,乔某曾以吴先生拒绝向其交付讼争房屋为由诉至法院,项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法院判决认定,项先生受让吴先生的房屋所有权是善意、有偿取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乔某拒绝搬离该房屋。

  强占房屋属无理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项先生认为,2004年6月,其向吴先生购买一套房屋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2005年4月,自己作为第三人参加由乔某起诉吴先生的诉讼案,并知道吴先生曾将该房产转让给乔某,后法院判决认定自己是善意、有偿取得该系争房产,因此自己应受法律保护。现乔某在原来的诉讼期间强行占据自己的房屋,并拒不搬离,故请求判令乔某立即搬离。

  法院判决应搬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项先生合法取得的房屋产权,已为法院另案民事判决所认定,属不争的事实,被告乔某无视法律、事实依据占据他人房屋,项先生要求其搬离此房合法合理,应予支持。若乔某因购买房屋产生相应的损失,应另行向相关方主张。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乔某搬出系争房产的判决。

  通讯员富心振本报记者江跃中

  法官点评

  善意取得,是指从无权转让人处取得占有的善意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本案中,项先生在受让房屋的过程中,并不知道吴先生曾将该房屋已转让于乔某,且办理了该房过户手续,取得了房产证。后在诉讼中,法院判决认定项先生受让吴先生的房屋所有权是善意、有偿取得,因此,项先生的房屋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现乔某强占该房屋,并拒绝搬离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乔某搬离该房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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