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庭外调解 百万律师费泡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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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14:24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侯荣康记者袁玮)风险代理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致使巨额代理费成了泡影,为此北京柴傅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委托人上海九羚置业有限公司及上级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80万元。日前,徐汇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反而要承担全部诉讼费34010元。 去年6月,九羚公司因与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三起标的合计为7.3亿元的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案件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被告事先均不知晓有关的风险代理条款,不具有侵害原告合同债权的过错。鉴于和解是一种法定的处分权,在没有法定权利滥用的前提下,对法定权利的保护应优先于对合同债权的保护。九羚公司与天泽公司在案外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违法性,不属于侵权法律规范调整的违法行为。至于原告的合同债权,则可以通过违约之诉另行主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