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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地率不足 百名业主状告当地建设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14:4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8月14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曾祥生 善君 红光) 宁波鄞州南江绿苑小区152名业主因为小区绿地率不足问题,与开发商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簿公堂。今年5月,该案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鄞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然而至今还没有结果。今年7月,业主就将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局告上了法院,认为建设局绿地竣工验收行政行为违法。昨天,笔者了解到,法院已受理此案,这是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受理原告人数最多的行政诉案。

  事件:发现绿地面积少了三千多平米

  南江绿苑小区于去年11月份交付,总用地面积3万多平方米。按国家标准规定小区绿地率不能小于30%,而该小区规划许可证里也规定绿地率不低于32%。

  业主表示,一拿到房子后发现实际情况与两年前购房时宣传广告不符,业主陈女士说,“建筑物占地绿地很严重,而且房子质量也有有墙裂现象。”对小区绿地率产生怀疑的业主,便请了有关部门进行了测量。

  今年3月,宁波市测绘研究院对绿地率进行测量,发现绿地面积为6390多平方米,绿地率为21.6%。与合同约定的相差了3000多平方米。

  与开发商官司未果,又起诉区建设局

  于是,152名业主以绿地率不足违约为由,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要求索赔。宁波中级法院指定鄞州法院审理此案。然而今年5月份该案一审开庭,被告方拿出了鄞州区建设局的一份证据《鄞州区绿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单》,其中证明了竣工验收结果绿地率为33%,还比约定的高出一个百分点,绿地面积为9975.2平方米。

  鄞州区建设局的这份竣工验收数据与宁波市测绘研究院测量的21.6%的绿地率结果大相径庭。代理律师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阮文良认为,区建设局在对绿地率和绿地面积计算没有采用国家强制性标准,适用法规存在问题,而且部分数据涉嫌作假。

  于是152户业主中断与开发商的诉讼,今年7月,打起了行政官司,要求判决区建设局绿地竣工验收行政行为违法,并撤消绿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单。

  鄞州区建设局:坚持使用地方性法规

  起诉后,记者来到鄞州区建设局,房地产办公室人员表示是有这个案子,但分管该案的人员不在,他们递交的行政答辩状可见,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不小于32%的绿地率没有异议,但是区建设局认为,他们根据宁波市地方性法规作出的测量,小区绿地率是达标的。根据1996年修正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区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2 %,并规定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公园以外的绿化用地。并且认为地方做法也符合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根据当地实际,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并且宁波十几年来数百个居住区绿化用地管理也是这样做的,效果良好。并且认为,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其中绿地计算办法并非强制性条文。

  业主:应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来计算

  阮律师认为,鄞州区建设局在对小区绿地率计算上适用法规错误,对于小区绿地率的计算,国家早有强制性法规,那就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早在1993年7月16日发布通知,批准该法规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于1994年2月1日起执行。标准化法规定除了强制性国标,其他都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是最基本的,推荐性标准如果低于他就不能适用。何况《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是针对城市绿化,对居住区因为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所以不适用,并且其中对如何确定绿地面积绿地率都没有具体计算方法,同时对于居住区绿地的规定在2003年11月6日修正时已经删除,业主购房都在2004年3月以后的事。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部分是强制性条文,只是重中之重,并不是说其他的条文就不需要执行,建设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同强制性国标没有冲突,两者都要执行,且强制性条文中的绿地率应低于30%,强制性国标条文明确规定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

  业主称:开发商为利益“牺牲”了绿地

  业主表示,开发商把小区最初平面图显示的1400平方米绿地,现在建成了车库,绿地也变成了用于车辆进出的道路,在上面铺设草坪砖,计入绿地。同时为了多建车库,在同业主约定的规划许可证中多建了道路,还有临时建筑占用了绿地。把建筑物周围1.5米范围内的护坡也计算为绿地,把用地范围之外的一块地也算为绿地,再加上一些数字上的作假计算出来的不小于32%的绿地率是不正确的。

  业主认为,开发商委托的测绘单位只是计算了绿化面积,绿化率范围大于绿地率,本来设计的绿花率是37.6%。开发商为了多获利而多建造车库等造成绿地面积减少,而区建设局违法审核,使开发商不合法、不合格的行为有了“合法”的外衣。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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