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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差被判少收费 判决业主按照欠费的七折交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1:5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由于不满物业公司服务水平,家住丰台区西局欣园小区的杨女士等4名业主拖欠多年的物业费,因此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由于业主们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因此判决杨女士等4人按照原物业费的七折交纳。

  2003年4月,杨女士等人购买了丰台区西局欣园小区的房屋,并与开发公司签
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04年7月1日,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其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小区整体形象安全舒适,环境卫生干净、利落等。随后,杨女士等人向物业公司交纳了2003年4月3日以前的物业管理费1240元,但此后至今的6950元物业费一直未付。物业公司于是起诉到法院。

  杨女士等人辩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极差,我们忍无可忍,我们曾多次口头及书面致函要求物业公司立即更改,但他们没有给任何答复和改进。”而“自从物业公司入驻小区,小区至今没有正式保安,已发生多起入户盗窃和物品丢失损坏事件;为了收取停车费,物业公司违法占小区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封堵小区东西大门……”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权益,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他们有权拒付物业费。

  在法庭上,杨女士等人提供了照片及小区物业管理满意度调查问卷。包括杨女士在内的3名业主还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物业公司立即终止并撤出西局欣园物业管理及所有物业管理用房,恢复被损坏的物业原状,退还业主所有违法经营所得并公示收支账目,公开向所有业主道歉并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等人实际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支付物业费。但该小区存在着部分公共设施不整洁且损坏、树木枯黄、草地上留有粪便等问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有一定瑕疵,应当对其诉求的物业费给予30%的折扣。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等人只向物业公司支付70%的物业费4865.31元。

  【相关链接】美丽园物业纠纷成“标本”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美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市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在终审之后提起再审。此案被称为北京市首例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全面胜诉的“标本”。8月11日,市一中院审监庭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后,宣布维持此前一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物业费由原来的2.72元/月/平方米降为1.58元/月/平方米等。有人认为,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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