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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时间起诉遭到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2:36 大连晚报

  我市一女士以律师事务所代其缴纳购房税费太晚使其享受不到“免征营业税”政策为由,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合同未约时间起诉遭到驳回

  ■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丛女士在沙河口区兰亭园2号楼买了一套房子,办理该业务所应交纳的各项费用(包括契税等)是由辽宁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代收代缴的。后来,她要转卖这套房子,却被告知要缴纳营业税29637元。而丛女士认为,正是由于辽宁某律师事务所没有尽快地代缴买房子的其他费用,她才不能享受到“免征营业税”的待遇,因此她把这个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营业税29637元。但是,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上并没有约定什么时间办妥契税缴纳问题,且也无其他合同约定,因此不支持丛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

  被告代缴税费迟了

  丛女士称,2003年她购买了沙河口区兰亭园2号楼的房屋,在银行办理楼宇按揭贷款业务,而办理该业务所应交纳的各项费用(包括契税等)是由辽宁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代收代缴的。在她将上述费用交予被告后,被告于2003年4月11日为她出具了代缴费用清单。2005年6月,当她要转卖房屋时,要缴纳营业税29637元。依据市政府规定,如在购房时交了相关费用,营业税是免征的。她说,至此她才知道,是被告没有按时将收取她的费用交给相关部门,而是到了2005年5月31日才为她办理契税缴纳。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的有关规定,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丛女士认为其所购房屋不应当缴纳营业税,正是由于律师事务所迟办的原因,她才需要缴纳29637元营业税,因此她要求被告承担这笔费用。

  被告

  不存在延期缴付问题

  被告辩称,根据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商品房产权转移登记工作流程,只有产权人到交易市场核对本人及相关证件后才能给缴纳契税,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5月31日到交易市场核对丛女士身份证明,因此他们于2005年5月31日将丛女士契税缴付给税务部门,不存在延期缴付问题。另外,原告所购房屋验收报告是2004年2月交至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也就是说自2004年2月起才可缴纳契税,这期间至2005年6月也不足两年,原告转让房屋应当缴纳营业税。再说,丛女士起诉律师事务所主体不适,契税是由事务所委托的代办部门办理的,与他们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应驳回丛女士的起诉。

  法院

  不支持丛女士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22日,西岗区人民法院确认如下事实:2003年4月,丛女士购买了沙河口区兰亭园2号楼房屋,并在中国银行大连市支行办理了楼宇按揭贷款。丛女士购房后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和缴纳契税等,由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即被告代办。当日丛女士便将其应当交付的契税费等交与被告。被告于2005年5月31日委托大连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其交付契税等。2005年6月,丛女士将其所有的房屋办理转让时,被征收营业税等费用29637元。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丛女士转让房屋,是否属于国税发(2005)8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免征营业税”的情形;是不是由于律师事务所未尽快为丛女士办好契税手续的原因,而使原告无法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就其楼宇按揭贷款业务代收代缴费用协议看,双方在该单上并没有约定什么时间办妥契税缴纳问题,且也无其他合同约定。并且丛女士所购买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于2004年2月2日报送房地产交易所,在此之前,律师事务所也不可能为丛女士代缴契税等。在2004年2月2日之后的任何时间办理,丛女士购买房屋均属于两年之内购买,因此丛女士以被告没有尽快办理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营业税不妥,法院不予支持。7月22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丛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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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民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时,售楼员承诺赠送1平方米,可后来产生纠纷

  合同少写一句话让他多搭几千元

  ■实习生常可娃首席记者张晓昭

  本报讯市民赵某只因少在合同书上写了几个字,就白白向开发商支付了几千元的购房款。

  据大连市仲裁委员会昨日提供的消息,2005年6月,市民赵某到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处,想要购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经过挑选,他决定购买2层的一处房屋。

  在赵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售楼员王某告诉赵某其所看中的房屋1-5层各户型相同,因第6层系阁楼,如赵某购买第5层,可以享受赠送1平方米面积的优惠。赵某本来打算购买2层的房屋,但念及买5楼的房屋可获赠1平方米面积的优惠,比较划算,于是改变初衷,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买5楼一套房屋的合同。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赠送事宜。

  此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房地产档案馆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中载明的赵某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多1.40平方米为由,要求赵某支付多出面积的房屋价款。赵某因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承认销售时承诺赠送1平方米面积,认为其存在严重的销售欺诈行为。双方发生争议后协商未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准备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当房地产开发公司来到法院要求立案时,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合同中约定了“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大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而告知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与赵某之间的纠纷只能到大连市仲裁委员会解决,法院不予受理。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在接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后,马上受理了该案。

  仲裁庭经过庭审,查明赵某提供不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售楼员王某承诺如果赵某购买5层房屋,即给予赠送1平方米的优惠这一事实的证据,合同中对此也无明确约定。仲裁庭据此裁决赵某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多出面积的房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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