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应慎签预售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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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3:30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8月14日讯(记者 曹雷)今天上午,打算购买期房的薛女士致电本报反映,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现在要她缴1万元定金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后就不再签其他合同了。薛女士问,此种情况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法律人士表示,在开发商手续不完善情况下,业主签订预售合同会带来很大风险,因此不要急于签订预售合同。
薛女士在电话里说,她想购买的是位于城东的某开发商开发的期房,在2007年4月30日前交房。她了解到,目前该开发商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仅有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要她现在缴1万元定金签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7日内要求缴首付款,以后就作为商品房购买合同,不再另签其他合同了。 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存雪介绍,开发商只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四证的前提下,才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业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开发商手续不完善情况下,签订预售合同会带来很大风险,建议薛女士不要急于签订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