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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运输木材被扣 天门木材商“民告官”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5:42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通讯员樊斯坦、何仕平、陈吉明)7日,京山县法院对一起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撤销被告京山县林业局扣押原告木材的行政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4480元。

  去年5月1日,原告徐老印经天门市林业局许可,取得了《湖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并与原告李必兰在天门市皂市镇从事木材经营。今年3月6日,徐老印办理了《出省木材运
输证》。次日下午,两人将收购的木材运往安徽,车行至应城时,被京山县林业局的内设机构京山县森林公安分局的干警拦截,将木材扣押至京山。4月15日,京山县森林公安分局将木材出售。5月15日,两人将京山县林业局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收购、运输木材的行为合法,京山县森林公安分局的行为不是刑事侦查行为,而是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未经调查取证即扣押物品,违反了法定程序,跨境扣押物品超越职权,未经评估擅自处理扣押物品属滥用职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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