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标志被人抹掉 个体户卖4桶水灰赔了万余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9:28 汉网 | |||||||||
汉网消息(记者万勤 通讯员刘波)今年5月,江夏居民林某在张某的个体经营部购买了4桶某品牌水灰,用于给家俱面板上油漆。 当他在使用第4桶水灰时,发现包装桶上有“家庭装修禁止使用”的警示标志。经查看,前3桶包装上的警示标志均已被人为去掉,此时,林某已购买并使用了水灰、家俱面板、油漆及人工费共13960元。林某向工商局投诉但双方未达成协议,遂诉至江夏区法院。
张某辩称自己出售的产品并无质量问题,仅同意按消法相关规定双倍赔偿水灰款13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张某既未向林某提供标识完整的商品,亦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林某购买并使用了不能用于家庭装修的产品,故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记者昨日获悉,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林某水灰款、家俱面板、油漆及人工费损失共计13960元。 | |||||||||